“延迟退休” 百姓怎么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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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么廉署中纪委化,要么廉署独木难支,好不容易找出的案子,在地方化的司法中被暗中处理掉。
苏州大学陈铭聪博士对台湾的缓起诉制度作了介绍,该制度是为了保护人权、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利益而设。对执行的监督中坚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救济在先,检察建议在后,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力量很好地完成执行监督的任务。
后一项任务,则主要是改革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,适度引进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,增强程序中的兼听性、公正性,增强程序的透明度,同时,适当弱化和简化内部审批程序。结合上面的新路和正路,我用实践当中经过检验的例子来说明一些问题。而长期以来,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,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,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方式,简称三级审批制。法律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,但在司法实践中,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很好地运用这项法律监督权力。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对保障宪法的实施肩负责任和使命。
在审委会上,检察长可以就案件事实、适用法律发表意见,量刑时提出意见。他建议检察理论有一定的发展和修正,就是把检察职能直接放到检察权里解释,但是,不是所有的检察职能都叫法律监督。人身权的最后一个堡垒:取保侦查问题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,中国对人身权限制的绝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。
实践中,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、不告知家属、限制家属诉权,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。还有一个,即第四个大问题——中国的关押侦查问题。但这样一来,《违法行为矫治法》就会是一个号召性的、没有多少执行力的法,不如不立。收容审查、收容谴送、劳动教养从新中国建立以来,对人身权侵害最严重的,是三种制度,即收容审查、收容谴送、劳动教养。
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。《立法法》规定,限制人身权的法律规范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,行政法规没有人身自由的立法权。
1980年2月29日,国务院于颁发的《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》(即国发(1980)56号文件)中,对收容审查作了明确规定,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、来历不明的人,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,多次作案,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,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。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确立,显然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后期处理的需要。为了保障刑事侦查顺利进行,各国都允许侦查机关在还没有确定被告有罪无罪前,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先期羁押。很多国家关押侦查的人不到嫌疑人总数的10%。
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,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,中共中央已经研究,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,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。任何国家,要限制公民的自由,必须经过合法公开的审判,经过自我辩护和法庭辩护,经过法官的审理和法院的判决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,应当大大扩大取保侦查的比例,这样既改善中国的人权纪录,也可以更主动地防止冤假错案。
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,作为行政强制措施,也可以诉到法院。(5)有工作岗位,长期拒绝劳动,破坏劳动纪律,又不断无理取闹,扰乱生产、工作、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、妨害公务、不听劝告和制止的。
应给予被调查、指控人陈述、申辩的机会。由公安、安全、民政、司法、法制等部门组成,办公室都设在公安局,一般由公安局的副局长或者局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,公章就由公安控制。
这种剥夺自由不是终局的,不是一种刑罚,是未确定的。因此,对于这些人,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,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。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,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。1957年8月4日的《人民日报》社论《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》,清楚地说明了这项治安行政制度产生的目的和根源。我们现在的限制人身自由有两种性质。这导致一些无罪的案件,由于长期关押已经造成了后果,公安机关、检察反贪机关,会千方百计罗织其他罪名强行定罪,以防止错案国家赔偿。
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,即为了侦查犯罪、把罪犯送上法庭,为了防止逃跑、防止串供,为了易于侦查,而将人关起来,限制自由,即刑拘、逮捕、监视居住。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,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,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,纳入法治轨道,以改变信访不信法、信上不信下现象,树立法治权威。
劳动教养算什么?我们起草《行政处罚法》时,行政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两种观点:一种认为是行政处罚,即行政权的终局决定,可以起诉到法院,作为《行政诉讼法》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。劳教制度的历史演变劳动教养制度始于新中国建立初期,立法动因始于社会秩序整治。
1992年,国务院《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》的出台,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(无合法证件、无固定住所、无稳定收入),即无身份证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。因此,要废止这样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,同样要走这样的立法、改法、废法程序。
对他们进行政治、思想改造工作,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。像台湾的陈水扁案,为了羁押侦查问题,法院一审二审进行了六次程序审判,不是审其有没有罪,而是审该不该关着进行侦查。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、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,应为被调查、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、指控人进行辩论、质证的机会。因此,有人提出用颁布《违法行为矫治法》,来将劳教问题司法化。
在机关、团体、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。被收容遣送者一旦被收容,按照民政部的规定,省内的一般10天之内遣送走,省外的一般1个月之内遣送走,被收容遣送者要在收容遣送站内呆上10天至1个月之久,有的时间更长。
劳教对象由原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两种人,扩大到四种人:即(1)不务正业,有流氓、盗窃、诈骗行为,不追究刑事责任的。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中国结束文革,社会管理趋严,重新恢复劳教制度。
劳教扩大化在那时即已经产生。在去年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改时,我们曾经提出要修改取保候审条款,大量增加非暴力犯罪的保外侦查,但是这个问题最后连提都没有提,新的刑诉法没有考虑这种方案。
原规定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、来历不明的人,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。刑事司法权裁决权由法院专有,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,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否则均应视为非法。从1955年开始,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存在了半个多世纪。劳教此时即已经刑罚化。
只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犯罪,有逃跑嫌疑的人,有串供妨碍侦查的人,才会收押进行侦查。当时主要是收容国民党散兵游勇、妓女、吸毒者和流浪乞讨人员等,后来主要是为了针对因大饥荒而进城谋食的饥饿农民,限制农民进城。
政治性功能逐渐让位于治安秩序性的功能。审理的案件,包括轻微刑事案件、自诉刑事案件、取保候审审查案件、现在的劳动教养范围的案件、精神病鉴定确认案件、死亡逃逸后财产判决案件、少年刑事案件。
而中国,关押侦查高达90%以上,取保侦查的不到10%,绝大多数人都是关押起来侦查的。在前三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解决后,关押侦查的问题将会突出起来,成为中国人权保护中的一个最大的问题。